化工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在化工企业内,作业虽在2m以下,但属于下列情况时,视为高处作业: 1 凡是框架结构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作业。 2 在无平台、无护拦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以及架空管道、汽车、铁路槽车、槽船、特种伪装箱上进行的作业。 3 在高大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容器内进行登高的作业。 4 作业地点下部或附件有洞、升降口、坑、井、排液沟、排外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有转动的机械,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 高处作业按以下标准分四级: 25m为一级;515m为二级;1530m为三级;30m以上为特级。据资料统计: 化工企业高处坠落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仅次于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例如:19801981年两年,全国化工系统因死亡521人,重伤255人,其中由高处坠落事故引起的分别占死亡和重伤人数的11.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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