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开挖及支护施工安全技术规定 1 一般规定 1.1 基坑开挖及支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规定的要求,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1.2 基坑开挖及支护工程的开挖深度超过7m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 ,或者深度虽未超过7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时,基坑开挖及支护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应委托市建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或者经认可的其它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论证在技术经济上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评审后的实施方案应报相关安全监督部门备案。1.3 基坑开挖及支护工程施工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编制除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1.4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监测单位。1.5 前期的调查范围以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