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计算机设备管理,提高设备使用寿命,确保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转,保证公司各 部门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此规定。 一、计算机设备是指服务器、网络设备、计算机主机(包括机箱内的各种芯片、各种 功能卡、内存、硬盘、光驱)、显示器、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UPS、扫描仪、传真机、 监控设备、考勤机等。二、公司所有的计算机设备必须建立档案,并对设备的变更和领用进行记录。公司的 设备档案需集中存档。新增设备必须在领用前建立设备档案。公司设备的变更必须及时登 记备案。三、计算机设备的配备原则1、服务器、网络设备根据主机厂要求及区域要求配备;2、复印机、投影仪各公司配备不得超过一台;3、各公司机房(特别是有服务器的机房)及没有在机房的服务器必须配备 UPS,财务 部关键电脑(台式机)需配备 UPS;4、打印机除售后前台、保险部外,其他部门原则上打印机全部共享使用,不单独给 某一个人配备。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申请;5、传真机原则上每个店配备一台;6、扫描仪原则上可配备三台,一台融资租赁使用、一台XX使用(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