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1.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或使用 车间建筑结构和工艺设备布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毒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通风、降温、防潮、避雷等安全设备,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设备。 化学易燃物品的加热设备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使用明火或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封闭外露明火的安全措施。 车间内的电器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器和仪表应根据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质,分别采用防爆、封闭或其他有效的隔离措施。 生产或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设备和容器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装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安全措施,并使之经常保持完整好用。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或使用的反应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试压,常压的设备不能当耐压使用。 化学危险品的输送设备,属易燃液体的应密封不露,用不产生火花的设备或用惰性气体压送;输送可燃气体的应保持正压不漏;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物品和爆炸物品应防止摩擦、撞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