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物品与毒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化学物品与毒品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储存化学危险品和有毒化学物品的仓库,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防爆、防毒的规定。要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雷、防火、报警、消防、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第三条 凡计划订货和临时购买的一切化学物品,进厂后应首先检查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入帐,然后方可发放使用。第四条 储存保管化学物品和毒品,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分级存放,加有标签,标有级别、品名、性质,并留有通道和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二)产生有毒物质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积水的地方存放。(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毒气的化学物品,应在阴凉通风处存放。(四)凡是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室内混放。第五条 各单位的化学物品和毒品仓库,应设专人负责,严加管理,根据其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