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对临离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完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目标,制定本办法。2、临离项目实行.监理,经公开招标选择监理单位,临离高速建设管理处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建管处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双方应做到各负其责,独立工作,相互尊重,密切合作。建管处不得随意干涉监理工作;监理单位不得超越委托授权,不得与承包人有经济联系,不得串通承包人损害建管处利益。3、建管处支持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同时由建管处工程管理部依照监理合同、监理规范和本办法组织协调、监督监理单位及人员的工作情况。本办法适用于临离高速公路施工各总监办、驻地办及所有监理人员。4、对监理工作的管理主要通过日常巡视、抽查和组织专项检查进行,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听取总监办、驻地办工作汇报;(2)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3)查阅监理资料和承包人资料;(4)对监理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