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46号)、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2116号),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是指属于火灾高危的单位对防范火灾能力及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的自我客观综合评定。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在本年度12月30日前完成,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检查督促火灾高危单位落实评估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 (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宾馆、酒店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位于建筑首层、二、三层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位于建筑其他楼层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