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介入安全事故调查之思考 安全事故是影响一国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近年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呈多发高发态势,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很多事故的发生与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直接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法违规,.和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是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严肃查办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2021年2月,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下称条例)2021年6月起施行。以上规定为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有效拓展法律监督空间,通过法治手段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就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探析,以期对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 一、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意义 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