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X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解释 3.1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 管理职责 4.1安全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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