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 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对用人单位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或备案。 (二)对用人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三)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竣工验收的审查或备案。 (四)对以上行政许可事项的全过程。 一、公 示 (一)公示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子网络(宣武区政府信息网)、办公场所公示册及一次性告知材料等方式进行公示。 (二) 行政许可公示的主要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依据; 3、行政许可条件; 4、行政许可数量; 5、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6、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计算在行政机关办理时限之内的特别情况进行明确,如:申办人整改时间、监测或专家鉴定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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