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安全规定 1、生产设备的照明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度,但要消除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 2、设备上的相对运动部位,应具有良好的润滑。 3、机械设备应没有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分。 4、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必须配置声的、光的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 5、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时,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防护板等。 6、需进入内部检修的可运转设备,必须设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 7、冲压设备以及在加工过程中容易伤人的设备都要安装安全装置。 8、凡高度在基准面2米之内的所有传动带、传动链、转轴、联轴节、带轮、链轮、飞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装置,并且可靠。 9、高速旋转的零、部件或工具、工件、联接件等有飞甩危险,应采取防松脱措施,配置安全防护装置。 10、人员可能触及的生产设备的过冷过热部件,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 11、各种机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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