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由建设单位总负责,各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在各自的范围内具体负责。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合同,明确施工期间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及措施。 第三条 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 第四条 建筑工地应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用火电安全管理、用火审批以及人员出入、巡逻值班、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加强管理,废料要及时清理。 第六条 建筑工地应保证施工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车道的畅通。 第七条 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建筑工地进行动火、动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引起火灾;对电焊、气焊作业等重点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