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现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对建设、施工现场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预防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建设项目环保安全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实行统一的综合、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件进行教育、批评,严重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行政责任外,报公司环保安全部、以及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经济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3、各施工单位需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工作,明确职责。 4、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卫生规范要求,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文。 7、建设项目施工完后,在试运行12个月内须做职业病危害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