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钢管、扣件租赁行业,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21)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出租、使用、检验和监督等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建管局应当支持指导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委托其组织有关专家对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钢管扣件的生产厂家及其产品进行安全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公示。第二章 产品管理第五条 进入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属于拥有合法企业营业执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