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项目安全监察部门安全职责 各级安全部门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1、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2、参加或组织审查安全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积极提出改进意见,负责监督贯彻执行。参加检查验收各种施工临时设施和劳动保护设施,对不符合安全规定者,有权制止使用。3、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的设计,并参加工程验收。对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情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制止施工和使用。4、参加生产会议,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伤亡事故情况和保证安全生产的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5、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办法、措施等,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6、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对查出的严重问题填写监察记录簿或检查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领导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罚款;遇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有权指令先停止生产或指挥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立即报告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