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 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