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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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增 城 区 招 商 引 资 奖 励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拓 宽 招 商 引 资 渠 道 ,鼓 励 引 进 重 大 项 目 ,优化 区 域 产 业 结 构 ,促 进 经 济 优 质 高 效 增 长 ,根 据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增 城 区 (含 增 城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针 对 项 目 引 荐 人 、项 目 投 资 方 、招 商 载体 业 主 、招 商 主 体 等 对 象 ,分 别 给 予 招 商 引 荐 奖 励 、重 大 项目 落 户 奖 励 、企 业 增 资 扩 产 扶

2、 持 、招 商 载 体 奖 励 、镇 街 及 部门 招 商 鼓 励 奖 等 。第 三 条 增 城 区 鼓 励 引 进 以 下 产 业 项 目 :(一 )先 进 制 造 业 项 目 。重 点 引 进 汽 车 及 新 能 源 汽 车 (整 车 和 核 心 零 部 件 研 发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高 端 装 备 (智 能 装 备 、工 业 机 器 人 、轨 道交 通 、专 用 设 备 等 )、节 能 环 保 、新 能 源 、新 材 料 、生 物 医 药 、光 伏 光 电 等 先 进 制 造 业 项 目 。(二 )现 代 服 务 业 项 目 。重 点 引 进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3、、电 子 商 务 及 物 联 网 、研 发设 计 、服 务 外 包 、检 验 检 测 、文 化 创 意 、商 贸 会 展 、生 态 旅 2 游 、健 康 养 生 、医 疗 卫 生 、人 力 资 源 等 现 代 服 务 业 项 目 。(三 )经 区 委 、区 政 府 认 定 的 其 他 项 目 。第 四 条 重 点 引 进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重 大 项 目 :(一 )投 资 方 属 于 近 三 年 位 列 世 界 500 强 企 业 、中 国500 强 企 业 ,行 业 综 合 排 名 居 全 国 前 50 名 或 全 省 前 20 名的 企 业 。(二 )投 资 项 目 属

4、于 广 州 制 造 2025 战 略 规 划 要 求 的 重 点领 域 及 方 向 的 产 业 ,其 投 资 项 目 产 值 达 10 亿 元 以 上 的 重 大工 业 项 目 。(三 )投 资 项 目 当 年 营 业 收 入 在 2 亿 元 以 上 的 商 贸 业 项目 或 当 年 营 业 收 入 在 1 亿 元 以 上 的 现 代 服 务 业 项 目 。(四 )在 增 城 新 设 或 迁 入 的 综 合 型 、区 域 性 、职 能 型 总 部企 业 ;以 及 省 级 或 省 级 以 上 的 专 业 化 要 素 市 场 、平 台 机 构 、交 易 中 心 。(五 )投 资 方 拥 有 自 主

5、 知 识 产 权 核 心 技 术 ,整 体 技 术 水平 在 同 行 业 居 于 领 先 地 位 ,在 市 场 竞 争 中 具 有 优 势 和 持 续发 展 能 力 ,并 被 认 定 为 省 级 以 上 (含 省 级 )创 新 型 企 业 。(六 )其 他 符 合 我 区 重 点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且 对 我 区 经 济发 展 贡 献 达 到 一 定 规 模 的 行 业 前 五 名 龙 头 企 业 。第 五 条 本 办 法 奖 励 或 扶 持 范 围 不 包 括 金 融 、房 地 产 行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及 增 城 区 属 国 有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国 资 部分 )

6、等 。 3 第 六 条 所 有 引 进 项 目 均 需 通 过 区 项 目 评 审 机 制 评 审落 户 ,并 依 法 在 我 区 登 记 设 立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第 二 章 招 商 引 荐 奖 励第 七 条 对 在 我 区 引 进 区 外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中 起 主 要 和 关键 作 用 并 由 投 资 方 认 可 ,且 在 区 商 务 局 、区 科 工 信 局 、开 发区 招 商 局 等 其 中 一 个 招 商 部 门 登 记 备 案 的 国 内 外 企 业 、社会 团 体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和 机 构 、个 人 (以 下 简 称 “引 荐 人

7、 ”),给 予 招 商 引 荐 奖 励 。项 目 投 资 方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区 属 国 有 企 业 工 作人 员 按 相 关 规 定 不 纳 入 奖 励 范 围 。第 八 条 招 商 引 荐 奖 励 标 准 :(一 )引 荐 先 进 制 造 业 项 目 。在 所 引 荐 项 目 营 业 执 照 签 发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外 资 项 目按 申 请 时 实 际 到 位 注 册 资 金 、内 资 项 目 按 申 请 时 固 定 资 产实 际 投 资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给 予 相 应 的 奖 励 。单 个 项 目 奖 励 资金 累 计 最 高 不 超 过 300

8、万 元 人 民 币 。1.引 荐 外 资 项 目 ,按 以 下 标 准 进 行 奖 励 :实 际 到 位 注 册 资 金 ( 美 元 ) 奖 励 标 准800 万 以 下 实 际 到 位 注 册 资 金 4800-3000 万 ( 含 800 万 ) 实 际 到 位 注 册 资 金 5 4 3000-6000 万 ( 含 3000 万 ) 实 际 到 位 注 册 资 金 66000 万 以 上 实 际 到 位 注 册 资 金 72.引 荐 内 资 项 目 ,按 以 下 标 准 进 行 奖 励 :固 定 资 产 实 际 投 资 额 ( 元 ) 奖 励 标 准5000 万 以 下 固 定 资 产

9、实 际 投 资 额 45000 万 -2 亿 ( 含 5000 万 ) 固 定 资 产 实 际 投 资 额 52 亿 -4 亿 ( 含 2 亿 ) 固 定 资 产 实 际 投 资 额 64 亿 以 上 固 定 资 产 实 际 投 资 额 7(二 )引 荐 现 代 服 务 业 项 目 。在 所 引 荐 项 目 营 业 执 照 签 发 之 日 起 四 年 内 ,按 项 目 任一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的 4给 予 奖 励 。单 个 项 目 奖 励 资 金 累 计最 高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人 民 币 。(三 )引 荐 重 大 项 目 。引 荐 的 内 外 资 项 目 符 合 本 办 法

10、第 四 条 所 规 定 的 ,引 荐人 在 规 定 所 获 得 奖 励 的 基 础 上 ,追 加 30 万 元 人 民 币 一 次性 奖 励 金 。第 九 条 申 领 招 商 引 荐 奖 励 需 向 区 商 务 局 提 出 申 请 ,并提 交 以 下 资 料 (一 式 三 份 ):(一 )申 请 书 ;(二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招 商 引 资 引 荐 人 登 记 备 案 表 ;(三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招 商 引 资 引 荐 奖 励 申 请 表 ;(四 )引 荐 人 为 机 构 的 需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或 主 体 登 5 记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核 对 )

11、,引 荐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需 提 交 身 份 证复 印 件 (原 件 核 对 );(五 )外 资 项 目 提 供 注 册 资 本 实 际 到 位 证 明 材 料 (验 资报 告 或 外 汇 基 本 账 户 流 水 证 明 ),内 资 项 目 提 供 固 定 资 产实 际 投 资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土 地 出 让 金 缴 费 凭 证 、设 备 购 置发 票 、厂 房 建 设 合 同 及 工 程 款 支 付 凭 证 等 );(六 )统 计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营 业 收 入 证 明 材 料 或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七 )项 目 投 资 方

12、出 具 的 确 认 书 ;项 目 属 多 方 投 资 的 ,由 出 资 额 超 过 50%的 一 方 或 多 方 投 资 者 出 具 的 确 认 书 ;(八 )经 区 委 、区 政 府 审 议 同 意 项 目 落 户 或 项 目 通 过 评审 证 明 材 料 ;(九 )申 请 重 大 项 目 追 加 奖 励 需 同 时 提 供 符 合 第 四 条 相应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十 )其 他 需 要 的 资 料 。第 十 条 引 荐 人 的 奖 励 资 金 ,内 资 项 目 直 接 以 人 民 币 支付 ,外 资 项 目 按 核 准 奖 励 金 额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13、 的 该种 货 币 的 汇 率 折 算 成 人 民 币 支 付 。第 十 一 条 同 一 项 目 同 一 奖 项 的 受 奖 主 体 为 两 个 以 上的 ,由 共 同 受 奖 人 推 荐 其 中 一 名 代 表 并 提 供 其 他 受 奖 人 的委 托 书 及 奖 金 分 配 协 议 书 。第 十 二 条 招 商 引 荐 奖 励 申 请 期 限 :先 进 制 造 业 项 目 自 6 营 业 执 照 签 发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现 代 服 务 业 项 目 自 营 业 执 照签 发 之 日 起 四 年 内 申 请 。逾 期 不 申 请 的 ,奖 励 事 项 被 视 为自 动 放 弃 并 自

14、 然 失 效 。第 三 章 重 大 项 目 落 户 奖 励第 十 三 条 对 符 合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重 大 项 目 成 功 落 户 并投 产 运 营 的 ,给 予 该 项 目 重 大 项 目 落 户 奖 励 。第 十 四 条 重 大 项 目 落 户 奖 励 标 准 :按 项 目 投 产 运 营 后三 年 内 任 一 年 度 销 售 (营 业 )收 入 的 一 定 比 例 一 次 性 对 项 目方 进 行 奖 励 。单 个 项 目 奖 励 资 金 最 高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人 民币 。(一 )先 进 制 造 业 企 业 :奖 励 标 准 按 照 项 目 投 产 后 三 年内

15、任 一 年 度 销 售 收 入 的 1.5进 行 计 算 ;(二 )现 代 服 务 业 企 业 :奖 励 标 准 按 照 项 目 运 营 后 三 年内 任 一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的 0.8进 行 计 算 。对 区 委 、区 政 府 同 意 落 户 的 特 别 重 大 项 目 ,实 行 “一 企一 策 ”。第 十 五 条 申 领 重 大 项 目 落 户 奖 励 需 向 区 商 务 局 提 出申 请 ,并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一 式 三 份 ):(一 )申 请 书 ;(二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重 大 项 目 落 户 奖 励 申 请 表 ; 7 (三 )项 目 营 业 执 照 复

16、印 件 (原 件 核 对 );(四 )统 计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销 售 (营 业 )收 入 证 明 材 料或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五 )承 诺 书 (项 目 方 承 诺 自 获 得 奖 励 起 10 年 内 注 册及 办 公 地 址 不 迁 离 我 区 ,不 改 变 在 我 区 纳 税 义 务 ,不 减 少投 资 规 模 );(六 )经 区 委 、区 政 府 审 议 同 意 项 目 落 户 或 项 目 通 过 评审 证 明 材 料 ;(七 )符 合 第 四 条 重 大 项 目 相 应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八 )其 他 需 要 的 资 料

17、 。第 十 六 条 重 大 项 目 落 户 奖 励 申 请 期 限 :项 目 正 式 投 产运 营 后 四 年 内 申 请 。逾 期 不 申 请 的 ,奖 励 事 项 被 视 为 自 动 放弃 并 自 然 失 效 。第 四 章 企 业 增 资 扩 产 扶 持第 十 七 条 鼓 励 符 合 国 家 、省 、市 产 业 政 策 ,符 合 增 城区 产 业 发 展 规 划 ,对 在 我 区 办 理 工 商 和 税 务 注 册 登 记 ,依法 经 营 和 纳 税 ,并 在 我 区 上 报 统 计 数 据 ;已 按 计 划 达 产 超过 一 年 且 上 年 度 产 值 达 到 亿 元 以 上 的 增 资

18、 扩 产 企 业 ,新 增投 资 和 销 售 (营 业 )收 入 达 到 一 定 增 幅 的 ,给 予 企 业 增 资 扩产 扶 持 。单 个 企 业 扶 持 资 金 最 高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人 民 币 。第 十 八 条 企 业 增 资 扩 产 扶 持 标 准 : 8 (一 )先 进 制 造 业 企 业 :新 增 投 资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且 新 增 年 度 销 售 收 入 不 低 于 1 亿 元 人 民 币 ,扶 持 资 金 按 照增 资 扩 产 后 新 增 年 销 售 收 入 的 1.5进 行 计 算 ;(二 )现 代 服 务 业 企 业 :新 增 投 资

19、 3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且 新 增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不 低 于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扶 持 资 金按 照 增 资 扩 产 后 新 增 年 营 业 收 入 的 0.8进 行 计 算 。第 十 九 条 申 领 企 业 增 资 扩 产 扶 持 需 向 区 商 务 局 提 出申 请 ,并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一 式 三 份 ):(一 )申 请 书 ;(二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企 业 增 资 扩 产 扶 持 申 请 表 ;(三 )项 目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原 件 核 对 );(四 )增 资 扩 产 前 、后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核 准 或

20、 备 案 文 件复 印 件 (原 件 核 对 );(五 )先 进 制 造 业 项 目 提 供 设 备 购 置 发 票 ,现 代 服 务 业项 目 提 供 固 定 资 产 实 际 投 资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土 地 出 让 金 缴费 凭 证 、设 备 购 置 发 票 、厂 房 建 设 合 同 及 工 程 款 支 付 凭 证等 );(六 )统 计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企 业 增 资 扩 产 前 、后 年 度 销售 (营 业 )收 入 证 明 材 料 或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七 )承 诺 书 (项 目 方 承 诺 自 获 得 扶 持 起 10 年 内

21、 注 册及 办 公 地 址 不 迁 离 我 区 ,不 改 变 在 我 区 纳 税 义 务 ,不 减 少投 资 规 模 ); 9 (八 )其 他 需 要 的 资 料 。第 二 十 条 增 资 扩 产 扶 持 申 请 期 限 :项 目 增 资 扩 产 批准 后 两 年 内 申 请 。逾 期 不 申 请 的 ,扶 持 事 项 被 视 为 自 动 放弃 并 自 然 失 效 。第 五 章 招 商 载 体 奖 励第 二 十 一 条 对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投 资 新 设 或 将 老 旧 商 务 楼宇 、厂 房 等 资 源 升 级 改 造 为 优 质 招 商 载 体 ,在 其 通 过 规 划 、环 保

22、、安 全 生 产 、消 防 等 部 门 验 收 后 ,所 招 商 入 驻 企 业 累 计年 销 售 (营 业 )收 入 达 到 一 定 规 模 的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给 予 业主 (或 合 法 代 理 方 )一 次 性 招 商 载 体 奖 励 。第 二 十 二 条 招 商 载 体 奖 励 标 准 :(一 )对 载 体 所 进 驻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纳 入 增 城区 统 计 的 年 销 售 (营 业 )收 入 合 计 达 到 5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奖 励 资 金 按 照 当 年 度 销 售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0.8进 行 计算 。(

23、二 )对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含 省 级 )产 业 集 聚 区 认 定 的 ,追加 30 万 元 人 民 币 一 次 性 奖 励 金 。每 个 载 体 奖 励 资 金 累 计 最 高 金 额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人 民币 。第 二 十 三 条 申 领 招 商 载 体 奖 励 需 向 区 商 务 局 提 出 申 10 请 ,并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一 式 三 份 ):(一 )申 请 书 ;(二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招 商 载 体 奖 励 申 请 表 ;(三 )招 商 载 体 升 级 改 造 相 关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或 省 级以 上 (含 省 级 )相 关

24、 认 定 文 件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四 )招 商 载 体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原 件 核 对 );(五 )统 计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载 体 内 入 驻 企 业 年 度 销 售(营 业 )收 入 证 明 材 料 或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六 )其 他 需 要 的 材 料 。第 二 十 四 条 招 商 载 体 奖 励 申 请 期 限 :招 商 载 体 升 级 改造 验 收 合 格 后 或 营 业 执 照 签 发 三 年 内 申 请 。逾 期 不 申 请 的 ,奖 励 事 项 被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并 自 然 失

25、效 。第 六 章 镇 、 街 及 部 门 招 商 鼓 励 奖第 二 十 五 条 镇 街 项 目 引 进 奖 。鼓 励 区 内 镇 街 积 极 开 展招 商 引 资 工 作 ,对 镇 街 主 导 引 进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所 规 定 的 重大 项 目 并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或 合 法 动 工 建 设 的 ,给 予 一 次 性奖 励 10 万 元 人 民 币 。第 二 十 六 条 招 商 信 息 共 享 奖 。对 提 供 有 效 招 商 引 资 信息 ,并 促 成 项 目 在 区 内 其 他 镇 街 、开 发 区 落 户 的 镇 街 或 部门 ,给 予 招 商 信 息 共 享 奖 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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