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避免在工程建设中出现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等情形,确保建设工程不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支队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重点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三条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辖区大队对属于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重点对备案未抽中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支队对各大队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定期通报情况。 第四条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