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防止发生职业病,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为认真做好本工程的职业病的防护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岗位为其定期进行体检制度,并将体检记录存入健康档案。 2、各岗位必须贯彻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职业病的发生情况。 3、从事易发职业病工作的人员必须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各单位应对防护用品严格管理,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4、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严重影响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5、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工健康所占有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6、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公司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