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全镇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镇行政区域内村委员会和各镇直单位。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村委员会和各镇直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交通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交通安全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交通安全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镇党委书记对本镇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经常了解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交通安全工作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