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一条 凡大队所属的机动车辆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台帐)。 第二条 凡大队新车落户、外籍车辆转入及办理机动车辆变更、过户、转籍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必须报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三条 凡属大队的机动车辆,必须证件号牌齐全,车容、车貌整洁。执行公务的车辆,出厂区大门时必须持单位调度签发的行车路单、派车单位签证,明确行车路线,否则按跑私车处理。 第四条 凡属特种设备的操作手必须执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岗位),未经大队审查允许,禁止随意换人。 第五条 车辆使用管理单位对在册使用的机动车辆,应建立检验维护保养制度和“三检”制度(即出车前、行车中、回厂后)。 第六条 执行长途运输任务(指出大庆地区)的车辆运输或集体会议、接待外出,必须执行逐级审批制度,凡未经批准和未办理“长途车审批单”者,不准出车。长途车出大庆在省内及出省车辆由分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审批。 第七条 各小队位机动车辆必须按要求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