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1.1一般规定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教工、职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各部门责任人应对下属教工、职工进行不定期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幼儿园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工、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消防安全常识纳入教学和培训的内容,并保证一定的课时.在学生活动的公共区域,应张贴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图画,并通过广播、闭路电视等媒体向学生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结合全国“119”“3.29”消防宣传日等宣传活动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应做好记录. 4.1.2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 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 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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