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员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优良企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