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电线电缆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确保进口电线电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迸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电线电缆,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未经检验的不推销售、使用。第三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由收用货部门所在地商检机构负责实施。商检机构可采取商检自验,与有关部门共同检验,委托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等方式,并由商检机构签发有关检验单证。第四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报验和签证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第五条 签订进口电线电缆合同检验条款时,应订明进口电线电缆的详细技术参数、检验标准、质量保证期、索赔期限以及提供出厂试验报告等有关内容。第六条 合同金额较高,检验难度较大以及某些重要项目到货后无法检验的进口电线电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顶检验、监造或者监装条款,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第七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依据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