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库建设与安全管理,提高防范能力,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金库实体防范、技术防范和人力防范的标准和规范,是金库建设、使用、管理的依据,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金库。 第三条 金库是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的库房,分为固定金库和移动金库。留局过夜现金3万元至80万元的,应安装移动金库,80万元(含)以上的应建固定金库。 第四条 金库使用的设备和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规范标准,经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由技术力量强、信誉高的单位施工。 第五条 凡新建和改建的金库,必须按照本规定标准设计,经省(区、市)邮政局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由公安机关验收。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 已投入使用的金库,应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章 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