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煤炭检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进出口煤炭质量和促进煤炭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督管理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第二章进口煤炭检验第五条进口煤炭由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第六条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煤炭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