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