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已按批复的安全专篇内容建成;2. 煤矿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已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项目已按规定完成联合试运转,试运转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项目通过有资质机构的安全验收评价;5. 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已提交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二、办理程序1. 申请人按规定格式和数量向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受理中心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2. 由政务受理中心进行要件审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开具受理通知书,材料由政务受理中心转至有关业务处室;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根据初审情况可依法为申请人开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告知书。3. 对准予受理的申请,按照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