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站经营车辆安全目标责任书 甲方:岳口长途汽车客运站 乙方: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23号文件精神,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部六条禁令,落实三不进站 六不出站及旅客十条公告内容等相关规定。加强安全防范,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本站安全生产顺利进行,提高进站经营车属单位和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意识,保障安全生产,以确保本站各项安全目标顺利完成,岳口客运站(甲方)与进站经营车属单位和经营者(乙方),签订如下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一条:责任履行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乙方应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车辆资质审核:乙方经营班车开班前必须到甲方经营科和安保科进行车辆,从业人员(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线路牌,驾驶证,行车证)等资质审核,营运客车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完善相应各类手续。以确保进站经营车辆按公安,交警,运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综合技术性能检测,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带病车辆不得进站经营。 (二)车辆安全检查: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两个规范,甲方在站内设置经营车辆安全检查点及门检点,乙方应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