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厂化式装置通用规定 1.化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2 .贮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下列醒目的标志: 贮槽:编号、名称、允许最小上空高度、允许最高温度; 塔器:编号、名称、允许最大压力、温度; 其他设备:编号、名称。 3.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4.各塔器、容器和管线的放散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构)筑物2m以上; b. 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c. 煤气放散管,应遵守GB 6222-86的有关规定。 5.拟放散的气体、蒸汽宜按种类分别集中,并经净化处理后再放散。 6.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放散管末端应设阻火器。 7.生产、贮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应设接地装置,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管线至少两端接地; b. 直径小于20m的贮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