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户内安检人员的要求、户内安检岗位装备要求、户内安检服务要求及户内安检操作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居民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以下简称户内安检)。 第二章 户内安检人员要求 第二条 各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安检人员,负责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 经相关部门培训,具备上岗条件。 第四条 掌握户内燃气设施操作和维修知识,能熟练完成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 掌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具备一定的现场处理能力。 第三章 户内安检装备要求 第六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配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燃气检测、维修、通讯、服务等相关工具和材料。 第四章 户内安检服务要求 第七条 准备工作 (一)穿着统一要求的工作服,着装整洁,佩戴岗位标志; (二)备齐安全检查工作的相关物品; (三)入户安全检查,应按客服中心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提前到达;如遇用户不在而又无法联系,应填写用户留言单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有效告知。 第八条 服务礼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