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防火规定 防火与蓄油设施 5.1条 原标准第4.4.1条第4.4.2条修改条文。 对于油断路器、油浸电压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等带油电气设备,按电压等级来划分设防标准,既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油量的多少,又比较直观,使用方便,能满足运行安全的要求。例如20kV及以下的少油断路器油量均在60kg以下,绝大部分只有5kg10kg,虽然火爆事故较多,爆炸时的破坏力也不小(能使房屋建筑受到一定损伤,两侧间隔隔板炸碎或变形,门窗炸出,危及操作人员安全等),但爆炸时向上扩展的较多,事故损害基本上局限在间隔范围内。因此,只要将两侧的隔板采用非燃烧材料的实体隔板或墙,从结构上改进加强是可以防止出现这类事故的。 5.2条 原标准第4.4.3条保留条文。 原标准规定屋内断路器、电流互感器总油量在60kg以上及10kV以上的油浸式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实际目前投运及设计的屋内35kV少油断路器及电压互感器其油量分别为100kg及95kg,均未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事故油外流的现象很少。所以将储、挡油设施的界限提高到100kg以上(油断路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