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现场爆破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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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井下现场爆破管理制度 1、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二级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资格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员作业证,并做到携带齐放炮工具,持证上岗。 2、.作业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统一归通风区管理。 3、放炮员是现场放炮行为的责任主体,必须亲自连接雷管脚线和母线,进行网络测阻、放炮、验炮等工作。 4、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放炮员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5、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专人专号,不得转借;必须当班亲自领取,用不完及时退库,班后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 6、放炮员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发爆器进行.作业,发爆器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母线必须绝缘良好,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头。 7、.工认为条件不具备、环境不安全、警戒不到位时有权拒绝装炮、放炮。 8、坚持使用阻燃彩带、抗水型雷管、机制炮泥。采煤底部炮眼、掘进工作面底部两排炮眼都必须使用阻燃彩带,彩带炮眼外裸露长度不少于300mm;掘进工作面底部两排眼(上山巷道除外)必须使用抗水型雷管。 9、采掘工作面装药后,必须把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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