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一氧化碳检测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井下作业地点一氧化碳浓度检测,防止炮烟中毒事故发生。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生产安全原则,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施工单位井口负责人对本井口一氧化碳监测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环保部负责一氧化碳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管理,并定期组织对检测仪器进行校验,保证仪器灵敏可靠。第二条 检测范围:(1)井下正在施工的采掘工程各类作业面;(2)重新恢复生产的各类作业面;(3)发生炮烟中毒事故井下应急抢救地点;第三条 检测人员与检测仪器的配备1、井下每个作业地点都必须设有专(兼)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人员(可由段长、班组长、井口安全员、班组兼职安全员兼任),必须在每班作业前进行检测。2、职能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人员。3、上述检测人员、监督人员及特殊需要人员配备一氧化碳检测仪器。第四条 检测标准:作业地点一氧化碳气体控制标准低于30ppm。第五条 设置一氧化碳警示牌(见附图1).每次作业地点.后,由.人员将警示牌翻转到红色面;每次作业前由检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