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认真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相关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确保气瓶的安全营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度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集团公司安监部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四条本办法引用了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特种设备、气瓶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如本办法的内容与我国现行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等相抵触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