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巷、硐室维护与报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思想,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汉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二章 井巷、硐室维修管理 第三条 矿业公司各井下生产单位,对竖井、天井、斜井及平巷的支护要定期检查,如发现支护破坏,应查明原因,及时更换,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如果是因为地压太大而使原来支护不足以承受,则应加强支护,并加强检查,做好记录。对人员通行、紧急情况下撤离有重大影响的井巷,如提升人员的竖井、安全出口、运输大巷等,要加强监管。 第四条 单位自行组织井筒、运输巷、硐室的临时检修项目,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进行较大规模检修及矿业公司统一组织的停产检修时,要编制详细维修作业计划,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主管矿长和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条 斜井和平巷修护存在冒顶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