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巷生产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安全生产,防止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保护井下生产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矿区域内的所属各生产单位或生产经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其办法。 第三条采掘生产经营承包单位,施工前必须与公司鉴定短期或长期劳动合同。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或生产经营(承包)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各岗位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安全生产劳动组织,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队、班组、岗位,确保生产安全。 第六条各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范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作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特种作业岗位(电工、焊工、.工、起重工、通风工、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