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水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对净水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在全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对事故隐患实行分部门管理和分级负责制。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2、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二类: 一是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净水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上报公司领导,并视情况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或停止使用的措施决定,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对其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