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安全工作职责 一、政府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2、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3、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4、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二、警务室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2、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3、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4、监督制止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5、协助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协助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