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托管服务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为排除各类教育培训托管服务场所火灾隐患,全力遏制群死群伤及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各类教育培训托管服务场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教育培训托管服务场所不得改变建筑、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工业建筑、仓库等建筑内,不得与其他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二、教育培训托管服务场所为混凝土框架、砖混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在一至三层;为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在一至二层;严禁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 三、与其他部分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且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四、严禁在疏散楼梯、走道、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给电瓶车充电。 五、每个房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少于5平方米。 六、灶间(厨房)等辅助用房与其他部分应进行防火分隔(实体墙和可自行关闭的防火门或钢质门)。 七、房间与房间、房间与走道、走道与楼梯间的隔墙应使用实体墙,并应砌筑楼板底部。 八、每层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