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励的对象和范围凡在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仓库、车间、生产基地、生活基地进行生产和管理活动的个人和集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给予奖励。1、模范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获得各级政府机构颁发的文明工地称号或安全生产考评无重伤事故、无重大险肇事故、无严重违章行为的;2、履行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在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维护安全生产稳定秩序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3、在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方面有创新、革新、重大改进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过实践验证或有关部门审定认可的;4、在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