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及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第二条 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违法使用未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 监督部门受理登记时,应对使用单位提交的下列相关资料复核: 1、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2、经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核同意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方案;3、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4、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1份;5、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租单位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的合格证明;6、起重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