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全.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节能监察机构职责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第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一)监督检查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