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校验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保证仪器的安全正常使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特修订我矿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的发放、使用和标校管理制度。 1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发放 1.1 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仪器)由井口接待站仪器发放室集中管理,统一编号,制作发放领用牌,由当班人员发放、回收。 1.2 当班发放的仪器必须是按期校验后的仪器,发放前对仪器的完好性、是否有电、是否归零等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时按便携仪牌号对应发放,做到人、牌、物相符。 1.3 凡属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监测仪的人员,下井前必须凭便携仪领用牌领取,无牌者不发放领用。 1.4 仪器发放室建立便携仪登记管理台帐,记录充电时间,校验日期、校验周期,完好性。记录当班领用人单位、姓名、工种、仪器编号及领用时间、交回时间,发出交回数量等。 1.5 发放室人员每班发完仪器后,按仪器的校验周期(7天)把当天需要校验的仪器送校验室进行校验,把已经校验的仪器从校验室领回存放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