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