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危险源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1)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1)标准,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21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及外来分包队伍、劳务组织。第四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