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防止植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藏、速冻、脱水、腌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的检验检疫及监管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