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须按照本制度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三条 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长沙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所属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第四条 在申领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符合开工要求的审查结果作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附件材料报送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