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