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筒装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竖井井筒和暗立井井筒中装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的工种。 上岗条件 第2条 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井筒维修作业。 第3条 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标准,具备一定的机械维修、高空作业、起重等基础知识,能独立工作。 第4条 熟知所维修的各种井筒装备设施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与安装、检修、质量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了解井筒淋水、井壁状况的变化情况。 第5条 熟知井筒作业的各种联络信号。 第6条 无妨碍本职工作的病症。 安全规定 第7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班中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第8条 井筒维修作业时不应少于2人。 第9条 多人(2人以上)从事一项井筒维修作业时,要设作业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统一指挥作业及检查安全状况。进行井筒维修、检修作业时,不得上、下方多组人员平行作业,只能自上而下的顺序作业;因情况特殊,需在多层吊盘上同时作业时(如更换罐道),必须按制定的安全措施执行。 第10条 需站在罐笼